日志 - 鸽舍日记

有个性化的权利,才有普遍的权利

发表时间:2005-09-20 10:25:21   浏览数:1889   转到我空间  分享到随写  分享到鸽友社区
当今的时代,是民主和法治观念深入人心的时代,是权利意识高涨的时代。然而不等于法治已经实现,也不等于人们已经知道该怎样运用和保护自己的权利,甚至也不意味着今天的我们已经理解什么是民主和法治。所谓民主,往往被简约理解为“人民做主”、“少数服从多数”,就是利用多数的优势尽大地扩张自己的权利。如果民主只是这样,那么两千多年前中国的古人就对民主制度做过深刻而全面的反思了,它的结果无非是 “以众暴寡”, 即多数人的暴政。所谓法治,往往被换称为“依法而治”,尽管很多学者不同意这样简单理解,但无论在当政者和民众中间,这种未脱离先秦法家工具主义的法治意识仍然是主流话语。那么好了,当政府或其工作人员单干一件不好的事情的时候,如果可能被称为违法,只要颁布一个条例什么的授予自己干这件事情以合法性就行了, 而且不论从道德上还是法理上,民众还有服从和配合的义务,因为这是“法治”。尤其是当政府的不良“法治”迎合了群众心理的时候,一些人出于自身利益的直接的、肤浅的考虑,而不是作为一个公民为长远和为尊重他人计,会做出一些很短视的举动,于是,怪景出现了,一方面,政府在滥用立法手段扩张权力,另一方面,这种行为却得到了民众的支持。因为这只是一少部分人的权利,不关大家的事。甚至很多人在个人口味上和情绪上可能还不喜欢这种权利,于是对“夺权”行动欢呼赞成。别急,马上就轮到你们了!历史上很多以镇压少数人为始,以迫害多数人为终的故事就是按这个逻辑发生的。
暴政就是暴政,不论是以法律的名义还是以人治的名义,以多数人的名义还是以君主个人的名义。多数人的暴政是难以以制度化的方式长时间维系的,其归宿终究还是专制——一开始得到多数人支持的专制。历史上最大的悲剧,不是专制君主一人制造的,而是非理性的群众配合着专制者演出的。
近来常使我联想起具备上述特点的一件事情,就是一些大城市屡屡出现的禁止养鸽子。个案中最“露脸”的是南京市。南京市六合区兽医卫生监督所二所开出行政处罚通知单,要求在自家楼顶养了70多只信鸽的沿江开发区居民仲某,尽快撤走鸽棚,并罚款3万元。其理由是仲某饲养的鸽子“来历不明”,且不能出具检疫证明。该兽医卫生监督所还为这起行政处罚案召开了听证会。 这并不是因养鸽子受罚的第一个案例,某市一个在平房养鸽的鸽主因拆迁事宜与开发公司产生争议,开发商就勾来城管部门将该公民的鸽棚以违章建筑拆除并处以巨额罚款,让他再也不敢跟有钱的大爷叫劲儿。  
行政人员的任性很容易引起公众的愤怒,说这是腐败专横,但只要把想做的事先用行政规章或干脆一个文件“打个招呼”, “具体行政行为”就上升为“抽象行政行为”了,腐败和专横就变成了民主和法治。对鸽友来说,影响最大的“抽象行政行为”莫过于2003年北京市政府酝酿的禁止养鸽子事件。出于市容美观、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考虑,北京市有关部门准备立法禁止市民养鸽子,如果这项提议真的成为法律了,那真是北京的悲哀,中国的悲哀。 幸亏有国家体委下属的信鸽协会的斡旋,该行政法规最后出台时改为禁止在阳台外面和楼顶养鸽子,也就是说,住平房的老北京和那些富到有花园的人还可以在自己院子养鸽子。也有一些城市规定市民“经批准”可以养鸽子。深圳市政府曾规定:“居民、单位饲养犬只、信鸽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未经主管部门批准饲养犬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未经主管部门批准饲养信鸽的,按信鸽数每只处50元罚款,并予以没收。” 同时还规定:“政府对犬类饲养实行许可证制度。擅自饲养犬只的,每只处以7000至10000元罚款,并没收犬只。领取《养犬许可证》时,需缴纳登记费5000元,满一年后进行年审并缴纳年审费2000元。” 合肥市也规定:“因教学、科研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家禽家畜的,以及单位和个人饲养信鸽的,须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加强管理,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单位和个人养犬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管理部门名单和分工如下:“合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主管城市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属开发区、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城建、公安、工商、卫生、园林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养几只鸽子这样的小事要经过多少部门的“允许”、“批准”,看看中国人还有多少自由吧!再看看我国的行政机关管的多宽,连兽医都那么大的权力!怪不得人人都想当公务员!  
政府的权力扩张事例比比皆是,不止在宠物饲养这一方面, 2005年3月末,黑龙江省以通知的形式限制医院给没有单位证明的孕妇做流产,群众强烈反弹,认为地方政府没有这个权力。4月初,《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草案)》限制市民出租住房的权利,受到大部分网民的反对,被市政府法制办发回有关部门做进一步完善。 但黑龙江省的通知未见停止,北京市的房屋租赁办法等法规修改一下还是要通过的,这等于还是说,行政机关有剥夺公民自由的权力。政府的此类行为等于是自己给自己赋予了一个权力,它哪里来的自设权力的权利呢?但似乎也没有哪条法律说政府不能自设权力,事实上,政府的这种权利来源于习惯,它习惯于以主权者的身份发号施令,习惯久了就毫不怀疑自己确实拥有这个权利。老百姓也习惯于接受命令了,但老百姓也有自己的习惯权利,比如养鸽子,以前二千年专制社会都没听说过连养鸽子都要上立法层次,被禁止或经层层大小官吏批准。就这二年,“有关部门”干点什么事都喜欢拿法治说话,没有现成的法律就“立”一个,结果总是能成功地扩大自己的势力范围。法律越多,我们的权利越少了。于是民众的权利意识觉醒了,说是经启蒙教育觉醒的不如说是被行政机关的秦朝风格的法治刺激醒的。觉醒的结果就是意识到,有对政府权力的约束才有民众的自由,不对政府权力进行约束的结果就是政府可以为所欲为!
应该有这样一种法理,更应该有这样一种制度,去审查行政部门的立法,将其权力严格限制在我们公认的公共生活领域,事实上,行政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夺是各国共同面临的问题,不是只存在于我国的孤立现象。德国的宪法法院,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正是起着对行政权专横进行制衡的作用。我国最高法院有一定条件下拒绝适用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的司法解释,也正是对行政权自行扩张的一种制约, 也可以理解为是司法审查制度的一种,只不过我国司法还不够独立,这个制度还不够完善。我国也还有宪法和立法法制约行政立法权的扩张,但宪法和立法法还不能司法化,也就是说,该法律没有可以启动使用的程序,还仅是一种法律愿望。尽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理论上有最高权力,这个权力不能起到宪法法院的作用。且人大自己也立法,人大立法违宪了又怎么办?指望一个部门对自己进行有效监督也仅仅是寄托于道德自律。也就是说,我国现在还没有一套有效的制约行政部门依靠立法手段任意扩张权力的机制。行政权力的自我扩张已经引起了法学界人士的深深忧虑,他们用各种理论阐述来论证这种扩张的非法性,但无庸讳言,学者们的论证至今为止还是极其缺乏力度的,因为,在现行有效法律的语境之内是推导不出与现行状况大相径庭的逻辑结果的。都看到行政立法权扩张是不符合宪法精神的,但没有具体的法条依据去对抗它。从另一个角度讲,宪政离我们还有距离。如果不对体制的大的框架有所突破,现行体制中找不到权力自我约束的有效手段。据此,成立宪法法院或设置类似权力以从制度上制衡行政立法权的主张就成了最强音。这种建议既然是已经形成对现行法律制度的巨大突破,就不能指望在现行法律制度手段的内部实现它。
法律逻辑上的事学者们已经说的很多,这里就不再多说。我想说的是,既然要从外部用力来解决这个问题,就还得依靠重群众的参与博弈。而群众的自发的权利意识多从切身利益着想,事不关己则高高挂起,尚缺乏一种对普遍的人权尊重和看重的意识。这样,多数人局外旁观,少数利害关系人自然势单力薄。就说养鸽,俗话说,什么人玩什么鸟。玩鸽子的朋友们多是灰头土脸的老百姓,也就是说,是弱势群体,是“真正的弱群体”,因为他们不但没钱没权,甚至没人,在文化上,鸽友中普遍文化偏低;在人数上,中国有三十万的注册信鸽协会会员,与人口总数比起来简直可以忽略不计,而且养鸽子也不是什么重大利益,核心利益,不象收容审查制度,可能出人命!于是有了特殊的但是“不重要的”利益的鸽友们在悲哀的景况中孤独地挣扎。  
更另人担忧的是这样一些剥夺公民权利的行政行为竟然还得到了许多人的赞成,有了民意的或民主决定的色彩。我想,那些赞成禁养鸽子的人可能心里并不赞成行政权力对私人生活的过度干涉,这些人只是比较完美,既不养任何宠物,也没什么其他需要别人包容的偏好和缺点,因此也不需要世界上有太多的包容,希望别人过和他们一样的完美生活。但完美的人毕竟是少数,完美的标准也各有所以,一人之所好,往往为另一人之所恶,正如养鸽子。利益的要求总是个性化的,从这一点上说,没有什么强势群体,大家都是弱势群体。没有什么多数人的权利,房屋出租者的权利是少数人的权利,拆迁户的权利是少数人的权利,残疾人的权利也是少数人的权利。如果我们一边谈权利,一边不断把少数人的或者某些“不重要的”权利排除在外,可能只有在最低的生存要求上,我们才会达成一致,如果是这样的话,我们不是只能返回打着民主旗号的极端集体主义的时代吗?或者,所谓的权利就只能是强势群体的特权,而不是普遍的人权。应该让民众认识到,有了别人的权利,才会有我们自己的权利;没有对别人的容忍,就没有自己的自由。权利从来不是一下子被剥夺的,而是一步一步的逐渐的被剥夺的。以丧失养鸽权起点,不知以何为终点。当别人的“不重要的” 的权利损失精光后,我们自己的“重要的”权利最终也会被排除在外。应该步步为营,在别人的这一关就将权力的浪滔挡住,不要让它泛滥得不可收拾了才呼吁斗争。否则,我们得到的是片刻没有鸽子的耳根清净,失去的将是战略的纵深。这不,网上才又看到一篇消息。安徽省宿迁市连普通百姓请客吃饭都要禁止了,超标的要罚款。 全面失去自由的危险正在一步步逼近,公民们不可不警惕,不可不有一种对每个人的普遍的权利尊重和维护的精神。
确实也有些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让别人很难受,个人权利是应该有界限,但这个界限之能是一条,即不能侵犯别人同等的权利。归根到底,养鸽子之类的问题是私法领域的问题,具体说就是个相邻关系的问题。你有养鸽子的自由,但应以不侵犯邻人的休息卫生等权利为限。邻里之间一般是会有容忍度的,因为邻里权利往往免不了互相渗透,像太极图一样,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并不是像齿轮一样刚性咬和,界限分明。比如,邻人不养鸽子,但可能养狗,可能不养动物,但孩子还小,免不了吵闹或有时托鸽友照顾。容忍和帮助一样,都是互相的,是否超出了邻人的容忍度,邻人自己最清楚,也与鸽友的为邻之道有关。如果像哈尔滨的一位鸽友一样,在阳台上养了五、六百只鸽子,鸽粪把楼下的窗户都糊住了,邻人确实不堪其扰, 如果诉诸法庭,法庭自然应判决限制其养鸽,并给邻人以赔偿。这时司法权是基于个人的请求而在保护另一个人的私人权利,而不是剥夺一种普遍的权利。饲养宠物、房屋租赁这样的私事与公共生活联系甚远,只能本着不告不理的原则在司法领域解决,而不能用公法剥夺一种普遍的权利的方式来消弭该权利行使可能带来的纠纷,更不能以当权者自己的好恶来决定给或不给哪种权利。如果硬要将一件事情纳入到公共领域进行行政管理,那么没有什么私人领域可以保留。以公共利益的名义一下子就可以将我们打回到“大公无私”的时代去。
最近,新的《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可能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划分公私领域的好的范例,该条例中对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部分进行了修改,删除了原条例中居民、单位饲养犬只、信鸽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内容,同时规定,饲养宠物的,不得影响环境卫生以及他人休息,违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宠物在道路及其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携带者应当及时自行清除。违者责令清除,对携带者按宠物每只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我们看到,深圳市的新条例公私分明了,它把自己的权力约束在环境卫生这一公共领域,不对自己无权管的事情发表意见,既不说限制,也不说允许,因为这本来就不是它可以限制或允许的。把可能产生的私权利纠纷留给司法解决,不用行政方式把私人之间的对立转化为个人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对立。可以说,起码在这一点上深圳市远远地领先于其他城市接近于文明了。深圳的鸽友有福了,深圳的人民有福了,但其他城市的鸽友还在行政权力的压迫下难于呼吸。
深圳市此举在世界上并不是先例,外国也有过类似的事件,在被我们奉为大陆法系楷模的德国,人们就曾因为养大型狗的事争议不休,最后官司竟打到了宪法法院, 结论是,不能禁止养各种各样的狗,乃至狮子。但今后有危险性的大型犬外出与他人接触时,主人应为其戴上“口罩”以免伤害和威胁他人。这个审判结果应该是全人类的财富,我们从这种宪政原则中所应接受的理念应该是,凡是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全是可以做的, 而不是凡是政府没有明文批准的全是不可以做的。权利既然无可争议是天赋的就不用政府再次赋予或批准,更没有任何人可以以任何借口把它夺去,不管这种权利是多么的“不重要”。
我想,深圳市的合理规定不仅是文明和进步的结果,恐怕也是各种利益多元博弈的结果,深圳市也施行过严酷的规章。有了今天的结果除了归功于鸽友们团结一致的不懈努力外,与深圳市民们的宽容和支持也是分不开的。各地鸽友还要为自己的权利斗争,鸽友们要伸张自己的权利,同时要注意处理好邻里关系,尊重别人的卫生权和休息权。当地的人们也应该理解和宽容、乃至支持养鸽爱好者的权利,一个国家,一个城市权利状况好固然有很多原因,但最关键的一条我认为就是那里的人民懂得利益互保,懂得少数人的权利是多数人权利的保证。我们要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也要为别人的权利而斗争。要为多数人的普遍的权利而斗争,也要为少数人的个性化权利而斗争,因为有个性化的权利,才有普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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